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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小民初字第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杨坤与刘渝、吴宝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刘渝,吴宝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小民初字第02368号原告杨坤。被告刘渝。被告吴宝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大楼7-9层,组织机构代码97616036-4。负责人郭益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雅琴,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与被告刘渝、吴宝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坤于2015年6月1日以待二次手术后一并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坤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8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杨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琦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