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执字第04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詹梦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458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xxx。负责人孙德顺,行长。被执行人詹梦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西民初字第07246号,已向被执行人詹梦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詹梦梅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詹梦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梦梅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詹梦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詹梦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詹梦梅财产以人民币11094.14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