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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春安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确认征收土地、房屋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安,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初字第00083号原告罗春安,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388-4。法定代表人洪其昌,该局局长。原告罗春安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确认征收土地、房屋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1、2008年,被告虚构长寿府地(2008)36号报批批文,骗取重庆市渝府地(2009)278号征地批文,以此征收原告的宅基地和房屋,其批文是实施城镇建设,而实际是别墅群,项目名称为香江湖屿城;2、征地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强制行为,不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被告应当出具征收原告土地和房屋的决定书,不能与原告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被告不具备与原告签订民事协议的主体资格;3、《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1999)55号令和长寿府发(2008)9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这两个文件系地方性规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补偿标准太低,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无效协议,应当撤销。综上,原告在起诉状上载明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征收原告土地和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违法;2、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确认政府征收土地行为违法,又有对国土局补偿行为不服,属不同的行政行为和不同的诉讼类型,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予以审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春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昌斌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人民陪审员  李亚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