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占标与被执行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占标,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高占标被执行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坪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莲高速公路B6标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莲高速公路B6标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帐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秒生审判员 刘燕婷审判员 颜银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