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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巉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麻吉源与何继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吉源,何继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巉民初字第120号原告麻吉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斌。被告何继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吉源与被告何继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吉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吉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麻吉源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谢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