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春学与陈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学,陈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赵春学,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被告陈山,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景霞,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系陈山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学诉被告陈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果继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