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房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春学与陈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学,陈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赵春学,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被告陈山,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景霞,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系陈山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学诉被告陈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果继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