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金太华与常亮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太华,常亮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金太华,男。被告:常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太华与被告常亮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太华负担525.00元,余款525.00元退还给原告。保全费720.00元由原告金太华负担。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