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学东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03号罪犯王学东(乳名星星),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09)郯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1个月;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4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1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学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3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学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学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东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