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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柒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柒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15号原告柒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柒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柒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柒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柒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柒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