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柒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柒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15号原告柒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柒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柒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柒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柒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柒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