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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玉莹与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莹,祁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刘玉莹。被告祁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莹与被告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