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玉莹与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莹,祁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刘玉莹。被告祁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莹与被告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