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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王超、王立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王超,王立娜,徐磊,王群,孔祥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610号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为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冬生。被告:王超,农民。被告:王立娜,农民。被告:徐磊,农民。被告:王群,农民。被告:孔祥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超、王立娜、徐磊、王群、孔祥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共计870元由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长  刘永辉审判员  王浩楠陪审员  王剑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