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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龙鼎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日开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新龙鼎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山东新龙鼎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34587.29元,负担执行费207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于2015年5月25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山东新龙鼎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土地拍卖款,申请执行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工程款取得优先受偿权,故优先受偿执行款1834587.29元及执行费20745元,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新龙鼎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