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亿丰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与李涛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亿丰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李涛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反诉被告)无锡亿丰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商贸城5号2113号。法定代表人张田凤,亿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激(受亿丰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浩星(受亿丰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涛涛。委托代理人戴亚东(受李涛涛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虞文涛(受李涛涛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亿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涛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亿丰公司因李涛涛已自动搬离租赁物,双方再无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李涛涛也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亿丰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李涛涛均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丰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李涛涛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亿丰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臻人民陪审员 沈兴良人民陪审员 薛德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