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汪冬青与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冬青,王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834号原告汪冬青,居民。被告王军,居民。原告汪冬青与被告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冬青、被告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冬青诉称,2014年11月24日,因被告王军对原告投诉其非法营运一事不满,窜至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老菜市街松山商店门前,采取用扳手击打、泼粪水等方式将原告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牌号为苏G×××××)毁坏。为此原告经多家修理处修理花去修理费6508元,加油费405元,共计6913元。后经公安机关调解不成。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91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军辩称,被告只毁坏了原告的车玻璃,没有损坏车内的物品,只承担玻璃的维修和车内的清洗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23时许,因被告王军怀疑原告汪冬青投诉其车辆非法营运,遂至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老菜市街松山商店门前,将原告汪冬青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牌号码为苏G×××××)采用扳手击打、泼粪水等方式进行毁坏。经赣榆区公安局沙河派出所委托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4198元,拆装工时费用为700元。据此,公安机关依法对王军行政拘留九日。庭审中,被告王军对毁坏原告汪冬青轿车一事,予以认可,但认为鉴定损失等过高,只愿赔偿该车的玻璃维修及清理费用。原告汪冬青认为鉴定价格偏低,其为该车花费了6508元的维修费用,为此还花去油费405元,并出示了相应的发票。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赣价证刑(2015)19号、4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票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军对原告汪冬青所有的苏G×××××轿车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毁坏。后经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损失共计为4898元。该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损失数额,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汪冬青要求被告王军赔偿6913元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冬青损失4898元。如果被告王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陆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