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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111号原告陈某某,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申某某,男,1975年4月9日出生。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自行相识,1996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原告曾诉请离婚,被判决驳回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被告酒后殴打原告,双方虽在同一房屋内居住,但分房居住,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申某某经本院合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期满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8月恋爱,1996年8月15日登记结婚,1999年1月29日共育婚生女申某1,现为西安市某某中学高一学生。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5月12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互敬互谅、增进交流及沟通,夫妻感情能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任曼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