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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中刑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冯某诈骗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二终字第29号原公诉机关和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和田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和田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培荣,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和田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冯某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和市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一审审理中,鉴定程序不合法。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冯某诈骗116.7万元和扣押的32本驾驶执照的来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4)和市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章 晓 萍代理审判员 王 红 玲代理审判员 古扎努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东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