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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慎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慎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664号罪犯徐慎强,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郯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慎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慎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慎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被监狱记功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慎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2月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3月25日被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于2004年8月19日减刑释放。该犯已履行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徐慎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于多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已将罚金5000元履行完毕,减刑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慎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