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兰长木寿、兰茂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长木寿,兰茂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海林,系策武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兰长木寿,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兰茂财,男,1955年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兰长木寿、兰茂财(2014)汀民初字第105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