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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芳利与熊刚刚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利,熊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利。被执行人熊刚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利与被执行人熊刚刚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李芳利申请的执行标的不明确,申请人李芳利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回对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刑初字第005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