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从芝与江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芝,江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王从芝,女。被执行人:江英华,女。申请执行人王从芝与被执行人江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2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从芝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英华在徽商银行营业部3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