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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胥明全申请执行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明全,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胥明全。被执行人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祖纲。胥明全申请执行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121-3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胥明全于2014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于2015年1月7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未控制车辆实物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胥明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121-3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 澜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