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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梁玉斌与郭旭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斌,郭旭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梁玉斌,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毕广林,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旭,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斌与被告郭旭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玉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玉斌负担。审判员  李景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