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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喀左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喀左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郭某某,女,住喀左县兴隆庄乡。被告:喀左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喀左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