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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行审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与沈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沈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善行审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杨岳全。委托代理人王伟峰。委托代理人赵宁宇。被执行人沈绍。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沈绍拒不履行其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善环罚农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奶牛养殖、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钱 骏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