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8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岑明达与沈益平、徐建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明达,沈益平,徐建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808-3号申请执行人:岑明达,农民。被执行人:沈益平,农民。被执行人:徐建桥,农民。本院在执行岑明达与沈益平、徐建桥(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6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益平已履行7万元;被执行人徐建桥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3万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徐建桥的连带保证责任,现被执行人沈益平尚欠借款2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沈益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8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