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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虞某甲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502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虞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辩护人毛炬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甲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梦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某甲及辩护人毛炬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中下旬,被告人虞某甲通过网上从仲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7000元价格购得名为“秃鹰”的气枪一支及子弹若干。后“秃鹰”枪支损坏,被告人虞某甲将“秃鹰”拆解后卖掉部分零件。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虞某甲又从一淘宝名为“卡西莫多春6”(另案处理)的人处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购得印有“HD50-IV”的气枪一支,子弹1057发。2014年9月24日,诸暨市公安局在被告人虞某甲家,查获印有“HD50-IV”的气枪一支、气枪子弹1057发。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HD50-IV”的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具有杀伤力,送检的1057发子弹均为5.5mm气枪子弹。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虞某甲违反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弹药,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虞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虞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解第二次其花九千元钱只是买了一根枪管而已,枪身及弹药是和“金华人”商定两人合用,“金华人”给其的。辩护人毛炬东提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虞某甲犯非法买卖弹药罪的证据不足。1.本案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只有两个证据,一个是支付宝的交易记录,但并不能证实九千元钱买了枪支和弹药;还有一个是被告人的前期供述,但前期供述被被告人虞某甲后期的供述推翻,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达到刑事证明的唯一标准。2.本案有几节事实没有查明。假定枪弹是从“卡西莫多春6”买来,该人未找到,不能印证双方有买卖关系。还有通过快递单的编号查询,其重量只有1.9公斤,说明快递过来只有枪管。如果是买卖的话,公安机关应该查清子弹是如何到被告人手上的。故本案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虞某甲无罪或定非法持有弹药罪为宜。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中下旬,被告人虞某甲通过网上从仲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7000元价格购得名为“秃鹰”的气枪一支及子弹若干。后“秃鹰”枪支损坏,被告人虞某甲将“秃鹰”拆解后卖掉部分零件。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虞某甲又从淘宝名为“卡西莫多春6”(另案处理)的人处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购得印有“HD50-IV”的气枪枪管,并将一“金华人”(另案处理)给其的枪身、子弹1057发擅自持有并组装枪支。2014年9月24日,诸暨市公安局在被告人虞某甲家,查获印有“HD50-IV”的气枪一支、气枪子弹1057发。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HD50-IV”的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具有杀伤力,送检的1057发子弹均为5.5mm气枪子弹。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后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仲某的证言:其曾卖给虞某甲一根气枪枪管(圆通快递单单号5696791578)、一个给气枪充气的气瓶(圆通快递单单号3591581992)及一个气枪阀(圆通快递单单号3591581975),是分三次卖给虞某甲的,每次都是通过快递邮寄。2.证人虞某乙的证言:其子虞某甲经常在网上购物。其曾看到虞某甲有一支黑色的气枪买回来,之后又购买了一台电动的气泵和一个气瓶,用来给气枪充气,并将气枪藏在了家里奶奶的床底下。气枪是装铅弹的,其还看到虞某甲有两三罐铅弹。平时虞某甲拿着气枪就在家里以木板为靶射击。3.枪弹检验鉴定书: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器械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具有杀伤力;送检的1057发子弹均为5.5mm的气枪子弹。4.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照片:2014年9月24日,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对阮市镇甘岭村713号虞某甲家里进行检查,在二楼南侧虞某甲奶奶床底下,发现一黑色密码箱,在三楼阁楼查获一木质枪托,并将黑色密码箱扣押。9月25日,民警将密码箱带至虞某甲审讯处,虞某甲将密码箱打开,发现内有一把长约80公分的黑色气枪,3盒铅弹。经清点,共有860颗灰色铅弹,197颗金色铅弹。照片为枪支、铅弹概貌。5、快递单:其中一张为收件人“陈阳”的韵达快递单;另三张为仲某邮寄给虞某甲的圆通快递单。该三张圆通快递单与证人仲某的证言能够印证。6.支付宝记录照片:虞某甲两次通过淘宝网购买气枪等的付款记录情况。7.抓获经过:2014年9月24日,治安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诸暨阮市镇视北村甘岭村口将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虞某甲抓获,系被动归案。8.户籍证明:虞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9.情况说明:虞某甲供述的其持有的“HD50-IV”气枪及气枪子弹系从一金华人处借的,因信息不全,公安机关无从查证。另外公安机关对虞某甲的淘宝网交易记录进行查询,但未果。10.被告人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其在侦查阶段初期供述其在网上购买了两把气枪和1000多发子弹。第二次从淘宝用户名称为“卡西莫多春6”处购买的是一支黑色气枪,长约80公分,型号是“50”,枪身印有“HD50-IV”字样,除了枪主体之外还有瞄准镜和1000发铅弹,其中200发铅弹是金色的,另外800发是灰色的铅弹,其清点之后一共有1057发铅弹。后期一直供述其从淘宝用户名为“卡西莫多春6”的人处以9000块钱买了一根枪管。因为其在QQ上跟人联系的时候,认识了一个人,他说是金华的,大家在网上聊的比较好,他说有枪身,其讲有枪管,后讲好他送枪身给其。到了2014年八九月份的时候,他开着一辆白色现代IX35现代越野车,浙A开头的牌照,到枫桥南下高速的一个地方,他把枪身免费交给其,还给了其很多子弹,总共是1057发,后来其把金华人给的枪身安装到枪管上,就是后来公安扣押的那把枪支经其组装为“HD50-IV”的气枪。之前其认为是小事情,才承认枪及子弹是网上购买,没有把金华人的事讲出来。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虞某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未达到排他性、唯一性的标准,故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虞某甲犯非法买卖弹药罪的证据不足,本案应认定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虞某甲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止);二、涉案的弹药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涛人民陪审员  徐黎明人民陪审员  朱赛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应 华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