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肖南福与肖道贤、刘小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南福,肖道贤,刘小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肖南福,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和平县。被告肖道贤,男,住和平县。被告刘小凤,女,住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南福与被告肖道贤、刘小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南福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肖南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南福负担。审判员 钟小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海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