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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舟山永鸿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鸿运油品储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舟山永鸿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鸿运油品储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永鸿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鸿运油品储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舟山永鸿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鸿运油品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舟山永鸿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鸿运油品储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被执行人:舟山永鸿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庄助金,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舟山市鸿运油品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庄挺,该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变卖“永鸿168”船。同日,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46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买受人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移交了该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永鸿168”船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该船的所有权、光船租赁登记及设定的抵押权自动注销。二、买受人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船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XXX执行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