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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鹏举与梅勇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举,梅勇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11号原告张鹏举。委托代理人范奕军,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梅勇生。委托代理人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张鹏举诉梅勇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立案,原告张鹏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鹏举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甘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