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鹏举与梅勇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举,梅勇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11号原告张鹏举。委托代理人范奕军,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梅勇生。委托代理人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张鹏举诉梅勇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立案,原告张鹏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鹏举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甘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