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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福建中天诉商水县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小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巫颖禄,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芳,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水县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效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忠堂,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水县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40元,减半收取8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强审 判 员  张桂梅审 判 员  王发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俊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