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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褚XX、褚XX、刘XX与孙XX、明XX、于X、白XX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XX,刘XX,孙XX,明XX,于X,白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褚XX,男,195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褚XX,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XX,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教师,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XX,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明XX,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X,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白XX,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杜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法定义务。法院通过扣划其存款的方式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荣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