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淑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被告:程淑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淑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程淑艺已交纳案涉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