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高××与乔××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高××。被告乔××。本院受理原告高××诉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乔××在答辩期间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道中远里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乔××在河北区金波里14-73-408号房屋居住一年以上。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维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茂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