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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高××与乔××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高××。被告乔××。本院受理原告高××诉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乔××在答辩期间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道中远里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乔××在河北区金波里14-73-408号房屋居住一年以上。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维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茂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