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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玉琴与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琴,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陈玉琴,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同欣,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娟,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琴诉被告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琴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玉琴负担。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令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