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三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喜柱诉李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柱,李玉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144号原告刘喜柱,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被告李玉平,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柱诉被告李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喜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玉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喜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柱撤回对被告李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喜柱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王静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