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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喜柱诉李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柱,李玉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144号原告刘喜柱,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被告李玉平,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柱诉被告李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喜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玉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喜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柱撤回对被告李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喜柱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王静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