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字第004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正德与铜陵市隆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银中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496-3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德,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隆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陈大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银中,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吴正德与铜陵市隆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银中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一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市隆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银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隆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424.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