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齐某某,女,生于1978年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亓翠萍,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洪利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范守平、被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亓翠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某诉称:2002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3年9月13日生育女儿赵小某,2010年7月5日生育儿子赵某师。由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殴打谩骂我,日积月累导致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是1998年秋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情投意合,不久订婚。因原告是独女,家庭缺乏劳动力,订婚后我常帮原告家干活。2002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便在原告父母家定居,直到2014年4月购房后才搬离。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一家四口人的土地收入都是原告父母掌握,我为家庭付出,从来没有怨言。2014年8月23日,两人将淄博市的一处旅馆卖掉,款项全部汇入原告账上,我要求原告拿出一部分还贷款,原告不愿意,我每月要偿还2000元的房贷,经济紧张,原告不理解,还嫌我不往家里交钱,由此原告诉至法院。今后我希望与原告加强沟通,消除误会,好好过日子,让两个孩子能够有一个健全的家庭。综上,我不同意离婚。wgrm4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2002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13日生育女儿赵小某,2010年7月5日生育儿子赵某师。现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予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初婚,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目前双方虽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一些影响,但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原被告今后应当相互关心、相互理解,遇事多加强沟通和交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综上,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焦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