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邓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莉,乌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3195号申请执行人邓莉,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乌日娜,个体。本院在执行邓莉申请执行乌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苗海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