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亚才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亚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亚才上诉人唐亚才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立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立案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诉请、事实及理由,其起诉的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唐亚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