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显新与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劳动争议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新,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727号原告刘显新,男,汉族,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电业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世珍,男,汉族,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电业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凤阁,男,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朱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文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新诉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显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显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计40元,由原告刘显新负担。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窦思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