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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26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龙,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