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济南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兴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兴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4号1幢502室。企业法人:宋乃有。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济宁市洸河路123号兴唐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李秀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南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5)济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瑞生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张 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