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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与赵佃举、郭庆井、赵兴朋、李红、郭庆增、王守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赵佃举,郭庆井,赵兴朋,李红,郭庆增,王守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负责人韩晓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佃举,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郭庆井,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赵兴朋,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李红,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郭庆增,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王守设,女,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与赵佃举、郭庆井、赵兴朋、李红、郭庆增、王守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调查,未找到六被执行人;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六被执行人的存款;经过调查,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沾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亭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