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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竹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竹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程某。被告潘某甲。原告程某诉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潘某乙。原告在上海租房居住,儿子在上海读书,被告不支付儿子的生活费和学费。被告是电焊工,每月工资8000元左右,被告沉迷赌博,时常夜不归宿,没有工资供养家里。儿子出生7个月时,双方就不常在一起,被告长期在外工作,一年在家不超过2个月,被告不能承担家务及经济开支,原告工资低,无法支撑家庭生活,导���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财产归儿子所有。被告潘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在上海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潘某乙。近年来,被告不顾家庭和儿子的生活,经常在外赌博,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4年8月11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互不联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担当丈夫、父亲的责任,自己沉迷赌博,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留言便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已十多年��彼此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和事实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就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沟通,以诚相待,以家庭的利益为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6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骏人民陪审员  唐卫平人民陪审员  陈银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史丹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