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辉与陈阿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陈阿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644-1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汉族,干部,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阿芝,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陈阿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陈阿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从被执行人陈阿芝的已故丈夫陈顺达的银行存款中扣划了37490元交由申请人领回,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