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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41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霍邱县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