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41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霍邱县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