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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与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李树昌,天津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委托代理人金雅东,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马××诉被告岳××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自2014年2月起至今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归航路与进航道交口处的东北侧茗香苑*-*-****室。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东丽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