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行立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汝庄与伊春区对山农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铁行立字第7号起诉人刘汝庄,男,193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刘汝庄的起诉状,刘汝庄诉称我1955年参加工作,在伊春区对山农场任蔬菜技术工人,1960年前后因一些琐事与会计张玉贵发生矛盾。1962年精简,我不在精简范围内,但农场压缩办主任与张玉贵是亲属,借精简之机将我下放,我的人事档案一直在伊春区对山农场处保管。现伊春区对山农场不提供我的人事档案,导致我无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应的一些待遇也无法获得。为此我要求伊春区对山农场提供我的人事档案;立即给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立即给付拖欠的退休待遇和按月给付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既伊春区对山农场不是行政单位,且起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汝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祖国新审 判 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曲文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