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