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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