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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民初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秦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0442号原告秦某,居民。被告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起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祥 来源:百度“”